| 被告人刘国幸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48:01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32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国幸,男,1968年11月24日出生。2011年9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2013年7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泌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辩护人刘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国幸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刘国幸及其辩护人王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11年9月3日上午,刘国龙和田旺林在泌阳县农校北边吕周魁的废品收购门市部因口角发生撕打。随后刘国龙电话将其哥哥刘国幸及王振其喊来,过去后刘国幸、刘国龙、王振其又对田旺林进行殴打,殴打的过程中,刘国幸将田旺林的左眼打伤,经法医鉴定:田旺林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国幸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田旺林的陈述,证人田鑫、吕周魁、王东梅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泌)公(伤)鉴(轻)字[2011]1218号,刘国幸人口基本信息,医院诊断证及报告,调解协议书、收条、撤诉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2、2011年5月9日夜,杨保成(另案处理)伙同禹林(现在逃)、白清坡(现在逃)窜至泌阳县贾楼乡贾楼村委河东小学盗窃贾群正家的变压器一台,后以不到两千远的价格卖给刘国幸。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的价值11730元。 3、2011年12月11日夜,杨保成伙同史立新(另案处理)、小来(现在逃)、胖子(现在逃)窜至泌阳县官庄镇洪河村委石门六队将一台变压器盗走,后以1600元的价格卖给刘国幸。经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变压器价值2328元。 上述2、3事实,被告人刘国幸在开庭审中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受害人贾群正的陈述,证人董胜朗、马天旺、张德顺、史立新、杨保成的证言,辩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关于被盗变压器的价格鉴定结论书:泌阳县价格认证中心泌价证鉴[2012]064号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国幸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己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国幸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仍予以收购,其行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积极交纳罚金,并主动退赃,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国幸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日起至2013年11月23日止)。 二、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14000元,上缴国库(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