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刘国战与被上诉人薛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47:58 |
|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新中民四终字第49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国战,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君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斌,男,195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尚平原,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刘国战因与被上诉人薛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07)原民初字第48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送达后,上诉人刘国战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秦 黎 审 判 员 宋克洋 审 判 员 狄 衡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 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