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云只诉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30 09:34:07 |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行政裁定书 |
(2013)安中行终字第9号 |
上诉人(一审原告)曲云只,女,1960年4月1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海印,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安阳县森林公安局,住所地:安阳市解放大道东段2号院。 负责人韩银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良喜。 委托代理人吕国红。 上诉人曲云只诉安阳县森林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年11月9日作出的(2012)安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曲云只的委托代理人张海印,被上诉人安阳县森林公安局的委托代理人张良喜、吕国红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查认为:曲云只诉安阳县森林公安局要求撤销对其作出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一审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阳县人民法院(2012)安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安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崔永清 审 判 员 宁小昆 代理审判员 张国良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张艳娇 安法网8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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