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张俊杰诉被告李瑞环离婚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35:38 |
|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判书 |
| (2013)清民初字第509号 |
原告:张俊杰,男。 被告:李瑞环,女。 原告张俊杰诉被告李瑞环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俊杰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李瑞环下落不明,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向被告李瑞环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瑞环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俊杰诉称:原告张俊杰和被告李瑞环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登记结婚。1996年1月17日生育长女张亚茹,1999年3月27日生育次女张鑫茹,2001年3月26日生育儿子张亚磊,三个孩子一直随原告张俊杰一起生活。由于婚前两人接触较少,没有充分了解就草率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吵架,两人并没有建立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原、被告已经分居,无法继续生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抚养三个孩子。 被告李瑞环未应诉、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俊杰和被告李瑞环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3月9日在清丰县古城乡民政所登记结婚,1996年1月17日生育长女张亚茹,1999年3月27日生育次女张鑫茹,2001年3月26日生育儿子张亚磊,三个孩子一直随原告张俊杰共同生活,长女张亚茹现在外出打工。被告李瑞环2012年7月离开原告张俊杰家,分居至今。被告李瑞环外出后至今未与原告张俊杰联系,现被告李瑞环外出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原告张俊杰和被告李瑞环共同生活过程中,时有纠纷,2012年7月发生纠纷后分居,分居期间,互无联系,互相未尽夫妻义务,足以说明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已经破裂,故对原告张俊杰的离婚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女张亚茹、张鑫茹、张亚磊一直随原告张俊杰共同生活,现被告李瑞环外出下落不明,三个子女由原告张俊杰继续抚养为宜。原告张俊杰自愿放弃由被告李瑞环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李瑞环经本院公告传唤后,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俊杰与被告李瑞环离婚。 二、婚生长女张亚茹、婚生次女张鑫茹、婚生儿子张亚磊,由原告张俊杰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俊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建 民 审 判 员 赵 志 民 审 判 员 杨 杰 英 二O一三年七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晓 玉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