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许传宝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38:39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31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许传宝,男,1975年8月12日出生。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1月12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3日被泌阳县公安局取保侯审。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传宝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被告人许传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1日19时50分,许传宝酒后驾驶浙G3A226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文化路东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2】1329号鉴定:许传宝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6.87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许传宝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查获经过,被告人许传宝人口基本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书:公(驻)鉴(毒)字【2012】1329号,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传宝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己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许传宝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上述情节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许传宝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交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以执行通知书日期为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王生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柯欣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