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30 08:40:53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唐刑初字第329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海军,男,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5月22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2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玉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海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军于2011年夏的一天,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的情况下,仍从他人手中以2500元价予以购买,经价格鉴定,所购买的摩托车价值8710元。被告人王海军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海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20日下午,居住在唐河县原化肥厂北鸡蛋仓库小区的居民牛××停放在自家门前的一辆五羊公主100型两轮踏板摩托车被人盗走,价值8710元。次日牛××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1年夏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王海军在明知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摩托车的情况下,仍从他人手中以2500元价购买一辆五羊公主100型摩托车,2013年5月11日,唐河县公安局在被告人王海军处查押两辆五羊公主摩托车。经查,其中一辆系牛××被盗的摩托车。案发后,该摩托车已退归被害人牛××。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海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牛××的陈述、证人谢××等人的证言、公安机关的接处警登记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王海军无异议,其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海军明知是盗窃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王海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所收买的赃物被追回退归被害人,减少了社会危害性,故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海军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3年1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李新瑞
二○一三年七月四日
书 记 员 曾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