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郝买竹、李生昌与被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矿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7:19:11 |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
(2013)鹤民二终字第43号 |
上诉人(原审原告)郝买竹,女,1952年10月2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河南高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上诉,代领法律文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生昌,男,1953年2月19日生。 委托代理人张长海,河南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矿医院,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长风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徐景林,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耿丽娟,女,198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 上诉人郝买竹、李生昌与被上诉人鹤壁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八矿医院(以下简称八矿医院)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山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21日作出(2011)山民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郝买竹、李生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郝买竹的委托代理人陈孝杰,李生昌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长海,八矿医院的委托代理人耿丽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郗牛金生前系鹤壁煤业集团八矿退休职工,于2009年12月26日因病去世。郗牛金与李生昌系老乡关系。郗牛金家人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分三次将医药票据交于时任八矿医院院长的李生昌进行报销,共报销医药费106930.2元。郗牛金的女儿郗秀丽、儿子郗俊杰对该笔医药费放弃继承。郗牛金的配偶郝买竹要求李生昌交付,李生昌以与郗俊杰、郝买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至今未交付。李生昌以与郝买竹、郗俊杰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为由起诉该二人,后撤诉。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交付给委托人。郗牛金家人将医药票据交于李生昌代为办理报销手续,虽未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但成立委托关系。李生昌办理完报销手续后,应将款项交于委托人,现委托人郗牛金已死亡,应交于法定继承人。郗秀丽、郗俊杰作为郗牛金的子女放弃继承该笔医药费,郝买竹作为郗牛金的配偶要求李生昌支付,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郝买竹要求支付从2010年4月8日起的利息,因本案是无偿委托,故应从郝买竹主张之日,即起诉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多出部分,不予支持。 郝买竹要求八矿医院支付该笔报销款项,因郗牛金委托李生昌报销医药费,基于双方的委托关系,八矿医院将该笔医药费交于李生昌,没有过错,故八矿医院不应承担本案的民事责任。李生昌认为其与郗俊杰、郝买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不应交付的抗辩理由,因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李生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买竹106930.2元;二、李生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郝买竹利息(本金为106930.2元,从2011年3月2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三、驳回郝买竹的其他诉讼请求。 郝买竹上诉称:本案的案由应为不当得利,而非委托关系,八矿医院应对医药费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本院依法改判。 李生昌及八矿医院辩称:郝买竹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予依法驳回其上诉请求。 李生昌上诉称:本案的原告不是适格主体,不是本案涉诉财产的委托人。郗牛金、郗俊杰所欠借款,已用报销的药费冲抵了部分借款,请求本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郝买竹的诉讼请求。 郝买竹辩称:李生昌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本院驳回其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山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一、本案属委托合同纠纷。郝买竹之夫郗牛金生前系鹤壁煤业集团八矿职工,与李生昌系老乡关系,郗牛金家人基于对李生昌的了解信任,将其医疗票据及相关证件交于李生昌办理报销事宜,已形成事实委托关系。李生昌因委托关系所取得的医疗费不属于不当得利,委托所取得的财产没有约定交付期限,利息应从当事人主张即诉讼之日起开始计算。二、八矿医院与本案无法律关系,郝买竹要求八矿医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受托人因委托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及时转交委托人,李生昌未将医疗费及时交于委托人的继承人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三、李生昌主张医疗费应折抵郗牛金、郗俊杰的借款没有有效证据予以证明,郗俊杰不是本案当事人,且又放弃了对该笔医疗费的继承权,其母郝买竹作为郗牛金的权利义务承受人,配偶系该笔医疗费的法定继承人,其诉讼主体是适格的。综上,上诉人郝买竹、李生昌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67元,由郝买竹负担1383.5元,李生昌负担1383.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罗惠莉 审 判 员 牛再田 审 判 员 郝占峰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世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