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丽与陈万利离婚纠纷一案 |
提交日期:2013-07-29 17:32:39 |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尉民初字第756号 |
原告付丽(又名付素丽),女,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 被告陈万利,男,1978年12月25日生,汉族 原告付丽与被告陈万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彦滔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万利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7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5月27日婚生一女,取名陈想;2009年3月30日婚生一子,取名陈嘉聪。由于被告存在“大男人主义”思想,生活中原告一切都要听从于被告,稍有不从便遭到被告殴打,故此原、被告常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故原告来本院起诉,要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婚生女陈想由被告抚养,婚生子陈嘉聪由原告抚养,抚养费各负担各的;庭审中原告对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再主张,保留诉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被告依法登记结婚的事实;2、人口登记卡两份,证明婚生子女陈想、陈嘉聪的基本情况。 被告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也同意原告的起诉意见。 。 被告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原告付丽与被告陈万利经人介绍相识,2000年7月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1年5月27日婚生一女,取名陈想;2009年3月30日婚生一子,取名陈嘉聪,现子女都随原告生活。婚后夫妻感情一般。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现已分居生活几个月。 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应互敬互爱,维护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原、被告尽管生活多年,且生育了子女,但夫妻双方却常因生活琐事生气。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又同意,可认为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子女的抚养,原告要求其子陈嘉聪由原告自行抚养,其女陈想由被告自行抚养,被告同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解除原告付丽与被告陈万利的婚姻关系。 二、婚生子陈嘉聪由原告付丽自行抚养;婚生女陈想由被告陈万利自行抚养,原告付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将其女陈想交付于被告陈万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付丽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黄彦滔
二○一三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要茜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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