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刘培稳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09:37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328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培稳 ,男,1985年7月1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3年7月15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查获,2013年7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培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培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5日21时25分,被告人刘培稳酒后驾驶一辆豫QLP37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文化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刘培稳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1.64mg/100ml。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抽血时照片,证人胡明生证,公(驻)鉴(毒)字【2013】115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告人刘培稳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之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5日21时25分,被告人刘培稳酒后驾驶一辆豫QLP378号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文化路与新兴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被告人刘培稳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201.64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抽血时照片,证人胡明生证,公(驻)鉴(毒)字【2013】1157号刑事技术鉴定书,查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培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成立,应予支持。但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培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5日起至2013年8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侯 平 波 二〇一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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