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冯付文犯滥伐林木罪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02:59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平刑初字第227号 |
公诉机关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付文,男,1965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留盆镇冯亮村冯亮171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于2013年6月3日到平舆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平舆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8月12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刑诉[2013]2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付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美丽、崔建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付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冯付文以5400元的价格购买前张村委徐国干庄村民徐xx的108棵杨树。同年5月22日,被告人冯付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与其雇佣的一名工人将108棵杨树全部伐掉。经鉴定,被滥伐的树木品种为杨树,共计108棵,活立木蓄积为17.497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冯付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xx、单xx的证言,书证:被告人户籍证明、平舆县林业局证明、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鉴定意见:平舆县林业局平林鉴字[2013]0030号林业工程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付文违反森林法规定,未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冯付文在犯罪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理。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付文犯滥伐林木罪,单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范 松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晓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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