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夏云星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9:08:16 |
|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泌刑初字第0327号 |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云星,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2013年07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案被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泌阳县看守所。 被告人夏云星危险驾驶罪一案,由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3)330号起诉书,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田永伟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薛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云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07月15日21时20分,夏云星酒后驾驶一辆无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到泌阳县高店乡下二门高店公路杨家菜园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驻马店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夏云星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152.98mg/100ml。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证人李勇、李啟遇的证言、驻马店市公安局血醇检验鉴定书、提取登记表、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照片3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夏云星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符合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主动交纳罚金,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其要求从轻判处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夏云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16日起至 2013年8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田永伟
二O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柯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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