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非法侵入住宅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5 08:44:58 |
| 新乡市延津县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延刑初字第167号 |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雪梗,女,1972年12月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2月1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3月6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常素真,女,1973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2月2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2年7月3日被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于2013年5月30日被延津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5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邓俊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2月14日10时许,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伙同杨x利(另案处理)、杨x(不满16周岁)非法闯入延津县位邱乡红林村村民杨x生家中进行辱骂,杨x上到杨x生家房顶朝杨x生家中扔砖头。因杨x生家中无人,杨雪梗、常素真等返回。同日18时许,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伙同杨x利、杨x再次非法闯入杨x生家中,杨雪梗、常素真、杨x利在杨x生院内与杨x生、冯x兰夫妇吵骂进而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杨雪梗将冯x兰打伤,冯x兰将杨雪梗、杨x打伤。经鉴定,冯x兰之伤情属轻微伤,杨雪梗、杨x之伤情属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x生、李x庆等证言;被害人杨x生陈述;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2月14日18时许,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伙同杨x利(另案处理)、杨x(不满16周岁)非法闯入杨x生家中,杨雪梗、常素真、杨x利在杨x生院内与杨x生、冯x兰夫妇吵骂进而引起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杨雪梗将冯x兰打伤,冯x兰将杨雪梗、杨x打伤。经鉴定,冯x兰之伤情属轻微伤,杨雪梗、杨x之伤情属轻伤。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与被害人方达成调解协议,双方互相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杨x生、李x庆等证言;被害人杨x生陈述;协议书;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雪梗、常素真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且与被害人达成谅解,可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雪梗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常素真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许英杰 审 判 员 裴跃华 助理审判员 邵明月
二○一三年七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丰振华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