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道礼等与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6-07-08 19:44
韩道礼等与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日期:2013-07-29 16:48:00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固民初字第14号

原告韩道礼,男,1946年2月18日生。

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项兆军,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经济开发区312国道以北东五路高区走廊以东。

委托代理人齐清领,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鸿,公司经理。

公司地址:安徽省六安市皖西大道皋城大厦附楼。

委托代理人崔涛,河南冠南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韩道礼等诉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韩道礼诉称,2012年5月2日10时左右,我骑电动三轮车走到216省道固始县胡族铺镇黑湖村李寨组路段时,被宋同将驾驶的皖NC5428小型普通客车撞倒(该车的所有人为安徽美雅达钻业有限公司,宋同将为该公司员工),致使我受伤,三轮车受损;我受伤后,先后在固始县胡族卫生院、固始县人民医院和村医疗室治疗,花去医药费1万多元。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宋同将负事故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二被告赔偿各种损失总计56653.76元。

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受伤的事实及事故责任认定书均无异议,肇事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偿,我们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辩称,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愿意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要求的精神抚慰金过高;鉴定费、诉讼费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应由其他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2日10时左右,原告韩道礼骑电动三轮车增在216省道固始县胡族铺镇黑湖村李寨组路段时,遇宋同将驾驶的皖NC5428小型普通客车(该车的所有人为安徽省美雅达铝业公司,系本案被告),二车相撞,致原告受伤和三轮车受损。该事故经固始县交警大队认定,宋同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韩道礼无责任。原告受伤后,先被送往胡族卫生院救治,花去医药费306.8元,当天转入固始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该院诊断,原告的伤情为:1、右侧创伤性湿肺;2、右锁骨骨折;3、右肋骨多处骨折;4、全身多处软组织及皮肤擦伤。2012年6月12日,原告经治疗后出院。共花去医药费11928.23元。从固始县人民医院出院后,在胡族中心卫生院北庙门诊部进行后续治疗,花去医药费3985元。2013年2月6日经信阳天正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意见为:韩道礼因交通事故致多发肋骨骨折符合十级伤残。“三期”鉴定结果为:误工期限为120日。其治疗恢复期间护理期限30日,营养期限30日。原告因鉴定伤情支付鉴定费1200元。

另查明,皖NC5428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买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11年5月30日至2012年5月29日,商业险中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为200000元。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在原告治疗期间共为原告垫付医药费16106.8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固始县交警大队20120628号(简易程序)认定书;2、信阳天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书两份及票据;3、原告诊断证明书、出院证、病历、住院收费票据、住院费明细清单;4、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5、皖NC5428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保单及驾驶员驾驶证、车辆行驶证;6、交通费票据、庭审笔录等。

本院认为,对于原告受伤的事实责任认定,原、被告双方均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其各项损失应获得赔偿。对于原告的各项损失,庆依法、实事求是地进行计算。1、医疗费162201元(306.8元+11928.23元+3985元=16220.1元);2、营养费1400元(20元/天×70天=1400元);3、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30元/天×40天=1200元);4、护理费4535.6元(23650元/年÷365天×70天);5、误工费5255.67元(15986元/年÷365天÷120天=5255.67元);6、残疾赔偿金9245.64元(6604.03元/年×14年×10%=9245.64);7、精神抚慰金酌定8000元;8、交通费800元;9、三轮车修理费1000元;10、司法鉴定费1200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4885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41436.9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6220.1元,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赔偿12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的规定,判决如下: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657元。

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1200元。

案件受理费1200元,由被告安徽美雅达铝业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款项于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款经法庭转交。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固始县蓼北路支行;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帐号10012479389001000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20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秀火

                                             审判员  王俊仁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三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吴春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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