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俊峰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6:07:10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54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峰(又名刘诗雨),男,1975年10月21日出生于河南省汝南县,身份证号码:41282619751021801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汝南县留盆镇王桥村魏庄组。因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犯罪于2013年1月8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内乡县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因本案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俊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峰因与其朋友王春磊有经济纠纷,在索要未果的情况下,购买毒药一瓶,向王春磊家的水井内投放后潜逃。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俊峰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俊峰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份,被告人刘俊峰在深圳打工,通过网络认识内乡县王店镇堰张村村民王春磊,二人开始交往,并确立“恋爱关系”。 期间,刘俊峰给王春磊购买衣服、手机、电脑等物品,后二人感情破裂,刘俊峰多次向王春磊索要所赠物品,未果。2012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刘俊峰窜至王春磊家继续索要,因王春磊不在家中,刘俊峰便向王春磊母亲索要,因言语不和,刘俊峰遂产生报复心理。次日中午,被告人刘俊峰在内乡县城集贸市场附近田文姬所经营的农资门市,购买300毫升的敌敌畏一瓶,并于当天下午,再次窜至王春磊家中,将该瓶农药倒入王春磊家院内东南角一开放式压水井内,后逃离现场。因王春磊母亲江先云及时发现并报警,该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峰当庭供认不讳,其供述作案的时间、地点、手段等情节与被害人江先云陈述相印证。并有证人雷桂菊、周秀花、田文姬、贾青梅、宋秋香、王双桂证言,物证鉴定,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及拍照,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并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峰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俊峰案发后认罪态度好,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公共安全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峰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月8日起至2016年1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郭晓菊 审判员 程 玉 陪审员 马丰娟
二0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锡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