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元会与吕志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6:20:33 |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2)固民初字第1630号 |
原告蔡元会,女,1978年6月25日生。 委托代理人蔡亭,河南蓼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志金,男,1977年6月15日生。 委托代理人周道成,固始县城区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蔡元会诉被告吕志金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及其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结婚的,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也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现已分居三年有余,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抚养孩子,被告承担抚养费用;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我与原告感情还可以,我们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又生育了两个孩子,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蔡元会与被告吕志金于1999年9月10日依法登记结婚;2001年农历6月1日生育长子吕一×,2003年农历9月5日生育次子吕二×。婚后前期夫妻感情尚可,后因双方外出打工,感情发生变化。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结婚多年,并生育了两个儿子,夫妻间有一定的感情。原告诉称,双方分居三年,被告不认可,原告亦未提供其他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从维护家庭稳定和有利于未成人成长的角度考虑,以判决不准离婚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蔡元会与吕志金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蔡元会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同时预交二审受理费150元,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汪秀火 审判员 王俊仁 审判员 张 勇 二○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吴春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