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栗艺茹抢劫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6:03:40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038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栗艺茹,女, 1994年3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2013年1月6日因涉嫌抢劫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1月28日被内乡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栗艺茹犯抢劫罪,于2013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栗艺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9日下午,陈耀东(又名李旭东)、孙洋闲暇无事看电视,看到抢劫情节,即由陈耀东提出抢人钱财,孙洋说不如抢劫无证经营的出租车,随即二人即准备抢劫的绳子、布条,并电话约刘洋前往并告知其抢劫之事。2012年4月30日上午,陈耀东、孙洋、刘洋(三人均已判刑)携带事先准备好的绳索、布条等作案工具,乘车窜至淅川;陈耀东打电话约见自己在淅川游玩的女朋友栗艺茹,见面后四人在网吧上网打游戏。下午,四人在淅川县城伺机实施抢劫,陈耀东、孙洋二人先在淅川牛尾山偏僻路段寻找行人抢劫未得逞,当日晚,陈耀东、孙洋、刘洋和被告人栗艺茹在淅川体育广场,再次商量抢劫出租车。四人在淅川县灌河路移动广场门前,以到内乡县城为名搭乘被害人朱x女的豫R7355G出租车,22时许,当车行至内乡县界方山公园偏僻路段,坐在驾驶座后面的孙洋以下车方便为由要求停车,上车后即对被害人朱x女进行捂嘴、实施言语威胁、声称抢钱,陈耀东、孙洋将朱x女挟持到车后排,孙洋、刘洋将朱x女夹在中间,陈耀东坐到驾驶室位控制车辆,被告人栗艺茹坐在副驾驶座寻找贵重物品、负责数钱,并在陈耀东的指使下将司机的手机卡抠掉,孙洋用准备好的绳索、布条对朱x女双手实施捆绑、蒙眼,当场劫取400余元现金。期间被告人刘洋下车离开,陈耀东开车,与孙洋、栗艺茹挟持朱x女至内乡县五里堡淅川路口路段后,弃车逃窜。后刘洋到此与三人会合后,乘坐出租车窜至内乡桃溪镇街上,将抢劫的400余元现金挥霍一空。 2013年1月5日,被告人栗艺茹到内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栗艺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内乡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提取手机号码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谅解书,刑事判决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桃溪镇大路村治保委员会证明和西峡高级中学第一分校证明,桃溪镇司法所评估报告,证人陈x涛、孙x证言,被害人朱x女陈述,同案犯陈耀东、刘洋供、孙洋供述,被告人栗艺茹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艺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和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劫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且系共同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栗艺茹在共同犯罪中处于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能够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系在校高中学生和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利和财产权不受侵犯,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栗艺茹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王胜崇 审判员 李锡锋 陪审员 马丰娟
二0一三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程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