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闫黎高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6:31:35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006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黎高,男,1969年12月25日出生于河南省内乡县。2012年9月28日因本案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天,2012年10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31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黎高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黎高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闫黎高因琐事致一人轻伤,民事部分已赔偿。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闫黎高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闫黎高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闫黎高发现其妻赵x芳外出,于是出门寻找。后被告人闫黎高在内乡县县衙广场发现其妻赵x芳与网友麻x超约会,就非常生气,遂在县衙广场上捡拾一啤酒瓶,并持瓶击打麻x超头部,后二人相互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闫黎高致被害人麻x超左颞部外伤,左耳廓后侧外伤,左上臂及左锁骨内侧外伤。经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认定:被害人麻x超的伤情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闫黎高一次性赔偿被害人麻x超经济损失1600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黎高当庭供认不讳,并有被害人麻x超陈述,证人李x娥、赵x芳证言,协议书及收到条,内乡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及发破案报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以上证据,经当庭出示、质证,被告人无异议,证据之间相互关联、相互印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黎高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因琐事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闫黎高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起,被害人在事件的前因上存在过错,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黎高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宣告缓刑。本院为了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闫黎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 判 员 李锡锋
二〇一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