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胜勤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6:16:33 |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内刑初字第028号 |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胜勤,女,出生于1980年9月26日于河南省内乡县。2009年4月17日因参与邪教“全能神”冒用宗教名义扰乱社会秩序,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2012年12月11日因涉嫌利用邪教、扰乱社会秩序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2年12月20日因涉嫌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犯罪被内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同年12月26日经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内乡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胜勤犯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3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胜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2月11日上午,内乡县公安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被告人刘胜勤在师岗街散发邪教传单,被民警当场抓获。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进行认定,被告人刘胜勤处所和随身携带的资料均为邪教“全能神”的宣传品,内容为邪教“全能神”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案发后,被告人刘胜勤的书籍、传单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胜勤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胜勤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请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刘胜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自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而且这一次散发传单是一个不认识的四五十岁的妇女让自己发的。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胜勤因在本村参与邪教“全能神”的交通活动(观看光碟《讲道与交通》、阅读书籍《生命进入交通讲道》、听《全能神你真好》等歌曲),被内乡县公安局以冒用宗教名义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10日。 2012年12月11日上午,被告人刘胜勤伙同他人在师岗镇街上散发“全能神”邪教传单时,被人发现并报告内乡县公安局民警,被民警当场抓获;民警从其身上、家中搜出“人类离末日还有多远”(3份)、“上面的讲道交通 达到蒙拯救、被成全必须具备的原则与必须解决的问题”(一册20页)、“神国降临”新闻报道摘选(一册8页)、“红色月亮尼比努”(1页)等邪教宣传单、宣传册,经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认定,被告人刘胜勤处所和随身携带的资料均为邪教“全能神”的宣传品,内容为邪教“全能神”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 案发后,被告人刘胜勤的书籍、传单等物品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物证 (1)户籍证明及前科查询证明,证实内乡县师岗镇苗庄村刘胜勤于2009年4月17日因从事、参与邪教“全能神”,被内乡县公安局依法行政拘留10日。 (2)内乡县公安局检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主要证实内乡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刘胜勤家检查时,当场扣押传单及书籍的事实。 (3)内乡县国保大队2012年12月19日关于“全能神”有关情况的说明,证明该组织机构严密,信徒之间互称化名和灵名、不准透露自己的真实姓名和住址;下线不知道上线的真实姓名和地址,其上层人员频繁更换手机卡,采取见次面改变一次接头暗号等方法逃避打击。 (4)认定报告,2012年12月12日,南阳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支队,对从被告人刘胜勤身上及其住处搜出并扣押的宣传页、小册子的内容,与掌握的物证进行比对,后认定系“实际神”(全能神)邪教宣传品,宣传页上的内容是“实际神”邪教组织在发展邪教成员时的讲道内容。 (5)机密文件《教派类邪教组织》(复制于全省反邪教教材),证实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包括“实际神”等派系。 (6)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刘胜勤在散发邪教传单时,被发现,并被现场抓获。 (7)调查报告,证明师岗司法所同意对被告人刘胜勤实施社区矫正。 2、证人证言 (1)贾x(师岗派出所协警)证言,证实2012年12月11日上午11时许,其和同所民警谭渊在师岗邮政局东边,发现三个妇女在向过路人发放传单,即上前追赶,刘胜勤被抓获,另外两位妇女逃脱。刘胜勤被带到派出所后从其身上掏出其携带“人类离末日还有多远”等邪教传单,接着民警又到刘胜勤家中检查,从其住室又检查出“上面的讲道交通达到蒙拯救被成全必须具备的原则与必须解决的问题”宣传册的事实。 (2)李x芝供述,我信全能神两年了,是我婆家弟吕纪党传我信的。吕纪党、刘胜勤和我一起在吕纪党家交通,三人都看都讲。我给过刘胜勤一本全能神教会出版社出版的《生命进入的交通讲道》。我不知道刘胜勤啥时信全能神,我们在一块交通时才知道她也信全能神。2009年以后,我担任师岗区联络员,刘胜勤没有担任职务。 (3)陶x果证言,证明被告人刘胜勤等三名妇女在师岗街的路上拦截行人散发传单,被公安警察发现并追赶的事实。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009年4月,在吕纪党家和吕纪党、李当芝交通活动,观看光碟《讲道与交通》、读看书籍《生命进入交通讲道》、听《全能神你真好》等歌曲,被内乡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天。这次又因为在师岗街散发全能神传单被传唤。我今天发出去两三份全能神传单;我发的传单、主动交出的宣传册和从我家扣押的传单,都是我不认识的女人给的。我是因为好奇心才从事全能神活动。 以上证据相互印证,并相互关联,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认定。 关于被告人刘胜勤辩解自己不知道这种行为是犯罪的意见,经查,2009年4月17日,被告人刘胜勤因信全能神,被内乡县公安局以参与邪教“全能神”冒用宗教名义扰乱社会秩序行政拘留10日;被告人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而又再次参与,故被告人刘胜勤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胜勤曾因参加邪教组织活动被行政处罚,后又传播邪教宣传品,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其行为已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胜勤到案后能够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胜勤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本院为了依法维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正常实施,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胜勤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王胜崇 审判员 杨志平 审判员 李锡锋
二0一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程 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