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谷红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1:55:19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兰刑初字第230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谷红,男,1973年10月8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5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谷红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谷红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9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谷红在兰考县孟寨乡政府西“全牛羊餐馆”西边公路上因故用建筑材料“罗马柱”将袁付民砸伤。经鉴定,袁付民的损伤属轻伤。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谷红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现双方已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谷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谷红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谷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19点多钟,被告人谷红在兰考县孟寨乡政府西“全牛羊餐馆”吃饭时碰见了被害人袁付民。谷红用手攀着袁付民的脖子到了餐馆西边一家卖建筑材料的门店前,二人发生争执。谷红从地上拿起一个 “罗马柱”(建筑材料)朝袁付民头上砸了一下,将袁付民头、额部砸伤。经鉴定,袁付民的损伤构成轻伤。 另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谷红自动到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投案,并供述了将袁付民打伤的犯罪事实。 又查明,2013年5月21日,被告人谷红同被害人袁付民达成赔偿协议,谷红一次性赔偿袁付民人民币55000元整,袁付民表示不再追究谷红的任何法律责任。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谷红供述因故将袁付民砸伤的犯罪事实及对袁付民进行赔偿的情况;2、被害人袁付民陈述谷红将其砸伤及调解的情况;3、证人赵某某、刘某某证明谷红将袁付民砸伤的情况;4、证人曹某某、冯某某证明本案的相关情况; 5、被告人谷红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及侦破报告、受案登记表、袁付民磁共振检查报告单、谷红指认作案凶器照片、协议书、收到条、审前社会调查表等均证明本案相关事实;6、(兰)公(刑)鉴(法医临床)字【2013】170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被害人袁付民的损伤构成轻伤。 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调查核实,来源合法、确实充分,相互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谷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谷红犯罪后自动到兰考县公安局孟寨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将袁付民打伤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谷红同被害人袁付民达成赔偿协议,可酌定从轻处罚。结合兰考县司法局社区矫正审前社会调查情况,对谷红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谷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程庆民 审 判 员 刘 富 审 判 员 张相东 二○一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冬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