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于忠利非法侵入住宅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2:00:50 |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2)兰刑初字第332-1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忠利,男,1990年4月12日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于2012年10月27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兰考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月2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3年8月5日由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汴兰检刑诉(2012)3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套、于忠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2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套、于忠利到庭参加诉讼。后因被告人于忠利不能传唤到庭,本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2012)兰刑初字第332号刑事裁定书,中止对于忠利非法侵入住宅犯罪的审理。于忠利被执行逮捕后,本案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5日下午,被告人于忠利等人酒后非法闯入红庙镇亓庄村民赵俊会家中,砸坏其家中衣柜、厨房用品、门窗、三轮车等生活用品,经鉴定上述物品价值2233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忠利等人未经过他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并将他人家中物品砸毁,严重影响了他人的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其行为侵犯了他人居住自由权,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被告人于忠利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于忠利对起诉书的指控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孔套因其母亲与同村邻居赵俊会有矛盾,于2012年7月5日下午酒后纠集被告人于忠利等人非法闯入赵俊会家,对赵俊会家人进行打骂并砸坏其家中的衣柜、厨房用品、门窗、三轮车等物品,经鉴定被砸坏物品价值2233元。 另查明,被告人于忠利及其家属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共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失计人民币二万元整,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于忠利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不要求追究于忠利的刑事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于忠利供述证明其酒后与孔套等人一起闯入赵俊会家并将赵俊会家物品砸坏的事实; 2、同案犯孔套供述证明自己酒后带领于忠利等人一起闯入赵俊会家并将赵俊会家物品砸坏的事实; 3、被害人赵俊会陈述证明被告人孔套、于忠利等人到其家中对其儿子进行打骂并将其家中物品砸坏的事实; 4、同案犯王铁良、于东亮、陈建杰供述分别证明自己同孔套、于忠利等人一同将赵俊会家物品砸坏的事实; 5、证人孔某某、杨某某、杨某、杨某、田某某、吴某、赵某某证言分别从不同角度证明被告人孔套等人将赵俊会家物品砸坏的事实; 6、被告人于忠利籍证明、辩认笔录、辩认照片、被砸坏物品照片、协议书、委托书、收款条等分别证明了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年龄、物品被损坏情况、赔偿情况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 以上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合法,之间相互关联,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忠利伙同他人非法侵入私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于忠利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忠利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已经羁押的8天,即自2013年8月5日起至2013年10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郭国起 审 判 员 刘建平 审 判 员 刘 富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金冬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