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崔凤江与被上诉人胥发强、高连梅以及原审被告黄建东、李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1:17:07 |
|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 事 裁 定 书 |
| (2013)商民三终字第252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凤江,男,1969年11月7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崔海生,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胥发强,男,1965年8月20日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连梅,女,1967年3月15日出生。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李玉山,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黄建东,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 原审被告李永亮,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 上诉人崔凤江与被上诉人胥发强、高连梅以及原审被告黄建东、李永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胥发强、高连梅于2012年8月8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三被告偿还货款63356.8元。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3日作出(2012)商梁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崔凤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凤江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海生,被上诉人胥发强、高连梅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李玉山及被上诉人胥发强,原审被告黄建东、李永亮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2)商梁民初字第204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文志林 审 判 员 盛立贞 代理审判员 高纪平
二○一三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刘玉杰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