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阳、赵亚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5:22:20 |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
刑事判决书 |
(2013)唐刑初字第307号 |
公诉机关唐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阳,男,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月17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亚檀,女,汉族。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于2013年1月11日被唐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唐河县人民检察院以唐检刑诉(2013)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阳、赵亚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永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阳、赵亚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8月22日,南召县城郊乡居民刘××价值4760元的本田牌两轮摩托车被盗。2011年8月底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程阳从牛××处以2700元的价格购买该摩托车,次日以3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被告人赵亚檀。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程阳、赵亚檀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程阳、赵亚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被告人赵亚檀委托程阳帮忙购买二手二轮摩托车自用。2011年8月底的一天,程阳从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居民牛××手中以2700元购买一辆白色本田牌二轮踏板摩托车,以3200元价格卖给赵亚檀。2013年1月11日,赵亚檀驾驶该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盘查,经比对系南召县计生委家属院居民刘××于2011年8月22日晚上被盗的车辆。经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摩托车价值4760元。破案后,摩托车已返还刘××。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阳、赵亚檀在庭审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牛××、刘××、王×的证言及购车票据、唐河县公安局扣押物品发还清单、唐河县公安局张店派出所情况说明、唐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程阳、赵亚檀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阳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销售、赵亚檀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唐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程阳、赵亚檀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所收购的赃物已被追缴返还被害人,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阳、赵亚檀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各判处罚金 4000元人民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郑亚勤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曾 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