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李阵营、林振南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0:24:04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72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阵营,男,1973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4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18日转监视居住,2013年4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振南,男,1992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12年9月22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9月30日转监视居住,2013年4月22日转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阵营、林振南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7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阵营、林振南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李阵营、林振南伙同李XX(另案处理)酒后到杞县沙沃乡沙北村村民李X家门口,拍打、脚踹李X家的门,李X及其妻子彭XX起来查看,被三人殴打,后经法医学鉴定,李X、彭XX的伤情为轻微伤。双方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二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彭XX的陈述,同案犯李X的供述,证人李一X、张XX、李二X、朱XX等人的证言,二被害人的住院记录,杞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意见,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阵营、林振南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投案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害人对二被告人予以谅解,酌定对二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阵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林振南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代审判员 谢启宏 代审判员 陈顺启
二○一三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