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新杰诉刘文二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0:06:26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南召民初字第006号 |
原告朱新杰,男,生于1983年2月。 被告刘文二,女,生于1983年3月。 原告朱新杰与被告刘文二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3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4年外出打工时相识,2005年4月登记结婚,2006年4月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洪瑶。婚后被告常年外出打工,尤其2009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现诉请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 1、原、被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 2、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内容:朱新杰(男,生于1983年2月15日)与刘文二(男,生于1983年3月15日)于2005年4月13日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3、南召县崔庄乡东南坪村村委证明一份,证明:朱新杰、刘文二夫妇于2005年结婚,爱人刘文二于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有音信。 4、证人朱××、赵××、朱××证言及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朱新杰之妻刘文二2009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回。 5、原、被告女儿朱洪瑶证言一份,证明:其妈妈离家出走三年多,从没回来过,本人一直随爸爸生活(有时随着爷奶)。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2004年在广州打工时相识,2005年4月13日双方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女方到男方家生活,2006年4月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朱洪瑶。被告于2009年4月外出后至今下落不明,双方分居至今,期间婚生女儿朱洪瑶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被告外出三年,下落不明,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当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之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女儿朱洪瑶应仍暂随原告生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朱新杰与被告刘文二离婚。 二、未成年女儿朱洪瑶随原告朱新杰生活。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朱新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常 洮 人民陪审员 张清泷 代 审 判员 郑致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段显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