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卞卫民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0:08:36 |
|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杞刑初字第363号 |
公诉机关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卞卫民,男,1981年10月23日生,汉族,初中毕业,农民。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杞县人民检察院以杞检刑诉(2013)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卞卫民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谢军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卞卫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0日凌晨,被告人卞卫民酒后在本村钟XX家因琐事和本村村民卞XX发生纠纷,引起厮打,卞卫民向卞XX的腿部跺了一脚,造成卞XX腿部受伤,经法医学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民事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卞卫民的行为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卞卫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法医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卞卫民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卞卫民认罪态度较好,民事赔偿部分已调解解决,被告人的行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卞卫民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卞卫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郝爱良 审 判 员 孙美荣 代审判员 谢启宏 二○一三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昆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