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申请人刘程翔、刘念、刘智翔申请宣告陈付丽失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10:06:37 |
|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平民特字第17号 |
申请人刘程翔,男,200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刘念,女,200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学生。 申请人刘智翔,男,2011年4月2日生,汉族。 监护人刘新民,男,1954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刘程翔、刘念、刘智翔之祖父。 被申请人陈付丽,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系申请人刘程翔、刘念、刘智翔之母。 申请人刘程翔、刘念、刘智翔申请宣告陈付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三申请人述称,其母陈付丽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父亲刘纪伟于2011年因车祸死亡,现其二人跟随祖父刘新民生活。依法申请宣告其母陈付丽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陈付丽,女,198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身份证号码为:4128271980101675XX,系三申请人之母,住址为河南省平舆县郭楼镇陈集村委叶坡村,与刘纪伟原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陈付丽于2011年4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其夫刘纪伟于2011年5月14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婚生子女刘程翔、刘智翔、刘念现随其祖父刘新民生活。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所在居委会及当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火化证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6月2日发出寻找陈付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陈付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陈付丽于2011年4月出走,下落不明已逾二年,该事实有所在村委会及公安机关的书面证明,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陈付丽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麻小启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杨 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