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张志峰、张国卿、李进生、董坤峰、赵玖英、李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5:13:45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濮民金初字第21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地址濮阳县国庆路。 负责人王志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增军,男,该支行职工。 被告张志峰,男,1972年1月25日出生。 被告张国卿,男,1954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李进生,男,1952年9月24日出生。 被告董坤峰,男,1982年3月23日出生。 被告赵玖英,女,1971年9月6日出生。 被告李红涛,男,1972年1月3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志峰、张国卿、李进生、董坤峰、赵玖英、李红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包含三个独立的诉,并且该三个诉的被告主体均不相同,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应分别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邢艳丽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