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潘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50:37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刑初字第158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明,男,汉族,1988年2月10日出生,河南省洛阳市人,中专文化,农民。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1月6日被洛龙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2000元,2011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有购买赃车嫌疑于2013年4月8日被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同年4月17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龙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被该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洛龙检刑诉〔2013〕1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海燕、代检察员任向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在S320国道东草店路段,被告人潘明经化名“刘三”(另案处理)的男子介绍,以2400元的价格从一中年男子处购买一辆五羊小公主摩托车(车架号:LWBTCG1H181A16563)。被告人潘明与“刘三”因形迹可疑被在龙门景区巡逻的民警盘查,潘明弃车逃跑被民警抓获。经查实,被告人潘明购买的车辆系被害人李乐涛于2010年12月30日丢失车辆,现该车辆已发还被害人李乐涛。 另查明,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定中心鉴定涉案车辆价值为3445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在开庭时无异议并表示认罪,并有被告人潘明的供述及检查,被害人李乐涛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被告人潘明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洛阳市洛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领条,涉案摩托车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抓获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明明知涉案车辆系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其行为已经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潘明有犯罪前科,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潘明当庭认罪,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4月8日起至8月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刘 琴 人民陪审员 李少宇 人民陪审员 段 佳
二〇一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蒋 潇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