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孙万超、孙金峰等盗掘古墓葬罪和刘园园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41:25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刑初字第128号 |
公诉机关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万超,男,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初中毕业。2012年11月30日因盗挖古墓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金峰(绰号金疙瘩),男,198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初中肄业。2012年11月30日因盗挖古墓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国钢(又名李大刚),男,1979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初中毕业。2012年11月30日因盗挖古墓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2年12月12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园园(又名园园,绰号猴子),男,1989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洋(又名洋洋),男,198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洛阳市人,农民,初中毕业。因涉嫌盗掘古墓葬罪于2013年1月1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安乐分局刑事拘留,2013年1月12日被取保候审。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5月27日以洛龙检刑诉〔2013〕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犯盗掘古墓葬罪和刘园园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鸿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8日晚23时许,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在洛龙区李村镇木庄村东北菜地里盗挖古墓,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三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掘墓葬为唐代古墓葬。 2010年11月4日下午,李亮亮(另案处理)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李楼派出所接受调查,李亮亮在派出所值班室等候处理期间,被告人刘园园驾驶摩托车到派出所,企图带李亮亮逃跑,李亮亮从值班室跑出来以后,即坐在刘园园所驾驶的摩托车上,公安干警张晓上前制止,并用手抓住了二人所乘坐的摩托车,被告人李亮亮用手拍打张晓的手臂,刘园园加大摩托车油门逃跑,致使张晓倒地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盗掘古墓葬,其行为已经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园园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责任;被告人刘圆圆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服法。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8日晚,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等五人在被告人孙万超家喝酒。五人饮酒至晚23时许,携带工具到洛龙区李楼镇木庄村东北玉米地盗挖古墓,该五被告人正在盗掘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后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被出警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被盗窃的墓葬为唐代古墓葬。 2010年11月4日下午,被告人李亮亮(另案处理)因涉嫌殴打他人,被传唤至李楼派出所接受询问。在询问完毕后,李亮亮被带至派出所值班室等候处理期间,被告人刘园园驾驶摩托车来到派出所,企图带李亮亮逃跑。后李亮亮从值班室跑出来即坐上刘园园驾驶的摩托车,公安干警张晓上前阻止,并用手抓住摩托车,不让二人离开,李亮亮遂用手拍打张晓的手臂,企图让其松手,刘园园也加大摩托车油门向前冲,致使张晓摔倒在地,并造成其左侧髌骨骨折。经鉴定,张晓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2013年1月10日,被告人李洋、刘园园到公安机关投案,二被告人如实供述其所犯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刘园园并如实供述其所犯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晓经济损失10000元整,被害人张晓对刘园园的行为表示谅解,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对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不持异议,自愿认罪服法。且有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供述与辩解;被盗现场照片;文物鉴定意见书;作案工具及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李洋、刘园园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和抓获证明;民警王正海证明一份;被害人张晓的陈述及报案材料;人体法医学鉴定意见书;证人郭某、叶某的证言;(2012)洛龙刑初字-1第155号李亮亮的刑事判决书;安乐派出所出具的(投案)证明一份;被害人张晓询问笔录和收条一份等证据予以证实,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万超、孙金峰、李国钢、刘园园、李洋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唐代古墓葬,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依法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洋、刘园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盗掘古墓葬罪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五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园园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园园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其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且赔偿了被害人张晓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对其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园园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万超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孙金峰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国钢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刘园园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被告人刘园园犯故意伤害罪,免于刑事处罚。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被告人李洋犯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作案工具:铁锹一把、手电两只、长剜铲一把、小探条(T型)一根、绳一条、土兜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李香玲 审 判 员:王光仁 人民陪审员:冯卫娜
二0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赵国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