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真真诉李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4:41:21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召民初字第746号 |
原告刘真真,女。 委托代理人黄岗峰。 被告李海峰,男。 原告刘真真被告李海峰离婚纠纷一案,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真真诉称,原、被告相识后,因被告隐瞒事实,在原告误解情况下双方登记结婚,致原告对其性格了解不深,婚后双方因性格差异经常吵架导致感情破裂,原告曾与2012年7月起诉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刘真真起诉离婚后,本院作出的(2012)召民初字第626号不准刘真真与李海峰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最后送达当事人的时间为2013年1月24日,刘真真没有新的情况,新的理由,于2013年6月3日再次起诉离婚,距上次判决生效未满6个月,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定驳回原告刘真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 判 员 李 勇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常 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