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告人罗燕燕犯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39:43 |
| 禹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禹刑初字第486号 |
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燕燕,又名:罗彦,女, 1990年出生。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3)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燕燕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晓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燕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罗燕燕以自己能办理信用卡为由,在被害人王松涛家附近骗取王松涛现金5000元人民币。 针对上述指控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罗燕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罗燕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2月份,被告人罗燕燕以自己能办理信用卡为由,在被害人王松涛家附近骗取王松涛现金人民币5000元。案发后已追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燕燕供认不讳,并有禹州市公安局接受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松涛陈述,证人白XX、王XX、王XX证言,抓获经过、破案报告,收条,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燕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罗燕燕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燕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刘慧敏 二○一三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葛丽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