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张宏忍、董效宗、刘奎吉、魏德林、赵玖英、鲁红峰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5:10:48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濮民金初字第20号 |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地址濮阳县国庆路。 负责人王志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刘增军,男,该行职工。 被告张宏忍,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 被告董效宗,男,1959年7月15日出生。 被告刘奎吉,男,1968年11月4日出生。 被告魏德林,男,1955年2月6日出生。 被告高喜玲,女,1969年5月8日出生。 被告鲁红峰,男,1972年8月2日出生。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与被告张宏忍、董效宗、刘奎吉、魏德林、赵玖英、鲁红峰六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4日立案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包含三个独立的诉,并且该三个诉的被告主体均不相同,不具备合并审理的法定条件,应分别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县支行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邢艳丽 二O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