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盈与董恒、万丹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4:55:52 |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
民事判决书 |
(2013)召民二初字第173号 |
原告张盈,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红旗,河南许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恒,男,1985年3月9日出生,汉族。 被告万丹鹤,女,1982年6月26日出生,汉族。 原告张盈与被告董恒、万丹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韩春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盈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红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恒、万丹鹤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董恒于2011年7月12日借原告100000元,约定6个月后归还,后来又借20000元,但是一直未还。为维护原告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20000元。 被告董恒、万丹鹤未答辩。 审理查明:2011年7月12日,被告董恒借原告100000元整,并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后又借原告20000元,没有打条,庭审中原告提交与被告董恒的通话录音,证明20000元借款未打条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借款事实有借条及通话录音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作为借款人的被告董恒,应当及时归还借款,故原告诉求被告董恒归还借款12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求被告万丹鹤归还借款,没有提交被告万丹鹤应当还款的证据,对此诉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董恒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原告张盈借款120000元; 二、驳回原告张盈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1120元,合计3820元,由被告董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上诉费,视为上诉人未上诉。
审 判 员 韩春莹
二○一三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于胜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