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怀岭、李景海、赵树臣、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提交日期:2013-07-29 15:08:45 |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
民事裁定书 |
(2013)濮民金初字第10号 |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濮阳县国庆路。 法定代表人刘庆全,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鲁舒,男,该社职工。 被告赵怀岭,男,汉族。 被告李景海,男,汉族。 被告赵树臣,男,汉族。 被告王建军,男,汉族。 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赵怀岭、李景海、赵树臣、王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积极向四被告送达,被告赵怀岭下落不明,原告既不撤回对被告赵怀岭的诉讼请求,又不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濮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贺 新 红 审 判 员 邢 艳 丽 陪 审 员 杨 会 芳
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姚胜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