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朱彦章(临颖县鑫鑫建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13:24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催字第23号 |
申请人朱彦章(临颖县鑫鑫建材厂)。 申请人朱彦章(临颖县鑫鑫建材厂)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5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朱彦章(临颖县鑫鑫建材厂)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洛阳银行票号为31300052 21963523,收款人为栾川县三友页岩墙材有限公司,账号126401040002098,票面金额为100000元整,申请人为朱彦章(临颖县鑫鑫建材厂)出票行为洛阳银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朱彦章(临颖县鑫鑫建材厂)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定宣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三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杨鹏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