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11:57 |
|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洛龙民催字第22号 |
申请人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媛媛。 申请人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4月1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交通银行洛阳分行票号为30100051 21626387,收款人为内蒙古伊利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账号490101040009022,票面金额为500000元整,申请人为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出票行为交通银行洛阳分行的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保定市松胜纸业制造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刘定宣 陪审员:李艳红 陪审员:王小丽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鹏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