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上诉人禹州市众诚新型建材厂与被上诉人郑发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9:01:46 |
|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民事裁定书 |
| (2013)许民二终字第255号 |
上诉人(原审被告)禹州市众诚新型建材厂。住所地禹州市梁北镇杜岗寺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朝,系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何有林,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发圈,男,生于1963年2月25日,汉族。 上诉人禹州市众诚新型建材厂因与被上诉人郑发圈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禹州市众诚新型建材厂的法定代表人王德朝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有林、被上诉人郑发圈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程序严重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禹州市人民法院(2013)禹民一初字第2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禹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费4325元退还上诉人禹州市众诚新型建材厂。 审 判 长 崔 君 审 判 员 王伟琪 代理审判员 赵其嘉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吕丹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