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金秋诉张明振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2 08:46:13 |
| 南召县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2)南召民初字第1018号 |
原告王金秋,女,生于1987年12月。 委托代理人褚松谦,男。 被告张明振,男,生于1979年12月。 原告王金秋与被告张明振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1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向被告公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2013年4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2006年外出打工时相识,200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被告于2010年6月与原告争吵后外出,至今下落不明,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诉请与被告离婚。 原告提交的证据是: 一、原告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孕检证明各一。其中被告张明振户口簿显示:2010年3月12日因夫妻投靠,张明振户籍由山东省东平县戴庙乡迁入河南省南召县崔庄乡塔寺村杨北组5号。 二、原、被告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内容:王金秋(女,生于1987年12月17日)与张明振(男,生于1979年12月30日)于2009年5月14日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 三、南召县崔庄乡塔寺村村委证明一份。内容:兹证明我村村民张明振从2010年6月份至今下落不明。 被告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证,经核实,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确认以下事实: 原、被告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5月14日双方在南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十月依民间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婚后男方随女方生活,由二人共同出资在南召县城宏江花园小区购买房产一处。2010年5月原告生育一女孩,取名王文然。2010年6月被告与原告因子女问题发生矛盾,外出后至今未归,双方分居至今,婚生女儿王文然一直随原告生活。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并育有子女,但双方为子女问题发生矛盾,被告现下落不明,分居已近三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符合法律规定分居满两年以上,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要件,故原告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下落不明,且原告未请求,本案不予处理。本案因被告未到庭,不能进行调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王金秋与被告张明振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金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常 洮 人民陪审员 张清泷 代 审 判员 郑致明
二〇一三年五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段显成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