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方军礼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1 22:10:57 |
|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正刑初字第206号 |
公诉机关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军礼,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3年6月18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7月2日经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正阳县看守所。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正检刑诉(2013)2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军礼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军礼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8日11时许,被告人方军礼在正阳县兰青乡智庄村胡庄因琐事与被害人刘XX发生争执,并引起撕打,方军礼用砖头朝刘XX头部击打,致使刘XX双耳受伤,经鉴定刘XX双耳耳膜外伤性穿孔,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 1、2013年6月8日下午,被告人方军礼主动到正阳县公安局兰青派出所投案,并如实的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方军礼就民事赔偿与被害人刘XX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刘XX各项损失50000元,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军礼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方军礼的供述,被害人刘XX的陈述,证人方XX、刘XX、胡X、王XX、刘XX、刘XX、杨XX、牛XX、刘XX、万XX、杨XX的证言,正阳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军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正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方军礼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方军礼系初犯、 偶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方军礼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向 东
二○一三年 八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王 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