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军伟犯盗窃、招摇诈骗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20:32:03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刑初字第294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景军伟,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第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景军伟犯盗窃、招摇诈骗罪,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扬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景军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盗窃犯罪事实 (一)2011年阴历12月20日左右,在林州市农业银行,被告人景军伟趁被害人刘XX出去执行勤务的时候,进入到刘XX的宿舍将其衣服口袋里的2700多元偷走。 (二)2012年3月份的一天,在林州市陵阳镇合鑫铸铁有限公司上班期间,被告人景军伟下夜班之后戴上帽子和口罩进入女澡堂,将被害人岳XX的2000元钱和一部手机偷走。因该手机品牌,规格型号不详,未能鉴定出具体价值。 (三)2013年,被告人景军伟在林州市阳光大酒店当保安时,分别于2013年的2月13日、2月24日将被害人张XX的1000元钱和被害人王X的一部中兴V880手机偷走。经林州市价格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65元。 (四)2013年3月14日下午,被告人景军伟在林州市合涧镇洪谷山风景区,将被害人刘XX2的1600元钱偷走。同年3月20日,景军伟回到合涧洪谷山风景区,将被害人常XX车上的驾驶证、道路运输证、一条门帘、一条床单偷走。案发后,驾驶证、道路运输证已追回并返还常XX。 (五)2013年4月5日左右晚上,被告人景军伟撬开被害人王XX家的门,将王XX家的54元偷走。 (六)2013年4月18日,在林州市XX镇柏尖山办公室,被告人景军伟趁工作人员吃饭期间,用铁棍将办公室的大门撬开,进入值班人员的宿舍,将906.8元偷走。 (七)2013年4月22日下午,在林州市汽车站附近的梅平百货南边,被告人景军伟与经营水果摊位的被害人郭XX聊天,趁着郭XX上厕所的时候将郭XX放在铁箱里面的1200多元钱偷走。 (八)2013年4月28日下午,在林州市盐业宾馆,被告人景军伟趁着被害人李XX在房间给其修电脑的时候,将柜台抽屉里的800元钱偷走。 (九)2013年5月1日,在从石板岩开往林州市的公共汽车上,被告人景军伟以帮助司机李一X卖票为由,从被害人李一X的钱包里面偷走240元钱。 综上,被告人景军伟多次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1165.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景军伟的供述,被害人刘XX、岳XX、张XX、王X、刘一X、常XX、王XX等人的陈述,证人秦林会等人的证言、价格鉴定、现场指认照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二、招摇撞骗犯罪事实 (一)2013年4月8日,被告人景军伟谎称自己是林州市刑警队人员,以帮助被害人张XX寻找妻子为由,从张XX处先后骗得人民币800元。 (二)2013年5月2日,在林州市XX镇安源旅社,被告人景军伟谎称自己是刑警队人员,以检查旅馆登记为由要对被害人武XX罚款人民币1000元,后被林州市公安局原康镇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 被告人景军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景军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且有经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景军伟的供述,被害人张XX、武XX的陈述,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景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景军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其行为已构成招摇撞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景军伟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景军伟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违法所得,予以退赔。根据景军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二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景军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招摇撞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1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退赔。(详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岳俊峰 审 判 员 张文根 人民陪审员 郝小方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军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