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令章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8:58:43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少刑初字第122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令章,曾用名王XX,男,1979年8月19日出生,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令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王令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8月16日21时30分,在林州市东南线姚村镇大池村附近路段,被告人王令章酒后驾驶一辆无牌号红色宗申100型二轮摩托车与一行人相撞,王令章连人带车倒在地上,浑身酒气、昏迷不醒。后被林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并约束至酒醒。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王令章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64mg/100ml,王令章系酒后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令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XX、李2X、方XX的证言、林州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鉴定意见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王令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令章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令章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令章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7日起至2013年10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赵晓明
二○一三年九月四日
书 记 员 段 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