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娜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8:53:55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少刑初字第82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娜,女,1984年2月3日出生。现押安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勇刚,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2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娜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于2013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青伟出庭支持公诉,李娜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经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娜与其丈夫钟XX在未取得卫生许可和健康证的情况下,在林州市陵阳镇官庄村生产销售油条给附近的村民。2012年12月8日晚上,被告人李娜在配制炸油条的原料时,误把亚硝酸盐当做食盐加入到炸油条的原料中。次日下午,在林州市陵阳镇南辛庄村,李娜与其丈夫钟XX将掺入亚硝酸盐原料炸制的油条销售给附近群众食用,造成43人食物中毒并抢救治疗的严重后果。经安阳市人民医院、林州市人民医院诊断,43人均系亚硝酸盐中毒。经林州市疾病控制中心检验,李娜与其丈夫钟XX当天炸制的油条中亚硝酸盐含量为12g/kg。上述43名中毒人员均到林州市人民医院就诊,其中较为严重的8人转安阳市人民医院治疗,李娜及其丈夫钟XX赔偿了该8人的治疗费用,该8人对李娜予以了谅解;下余35人在林州市人民医院进行输液或者口服药物治疗,因中毒症状相对较轻,费用已由林州市卫生局协调人民医院自行解决,并表明不再向李娜追偿。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李娜及其丈夫钟XX又与中毒症状较轻的10人达成赔偿协议,该10人对李娜予以了谅解,其余中毒人员未对李娜及其丈夫钟XX提出赔偿要求。李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XX、李XX、宋XX等人的陈述、证人范XX、刘XX、魏XX等人的证言、林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报告、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林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警察大队证明、林州市人民医院证明、协议书、收款条、谅解书、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娜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情节较轻,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李娜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关于李娜的辩护人所提李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能够认罪、悔罪;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娜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2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献英 审 判 员 赵晓明 代理审判员 郭威位 二○一三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段 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