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8:50:31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林少刑初字第126号 |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志强,男,1980年6月22日出生。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3]4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志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广兵、闫国军出庭支持公诉,郭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10日14时,被告人郭志强和其朋友在林州市庆丰园酒店喝了一瓶宋河牌白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EZ2931的小型汽车行驶至林州市西环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鉴定,郭志强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被告人郭志强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志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当事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安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石XX、吴XX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志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该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志强违反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郭志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志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张献英
二○一三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段 沄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