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营丽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7:42:33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376号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营丽,女,1964年3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13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营丽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段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营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张营丽在新蔡县弥陀寺乡常桥村委代庄自己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李X一小包毒品。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张营丽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惩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营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现场检测报告书、证人李X、代XX证言、到案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营丽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张营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营丽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算起;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3日起至2013年10 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赵 广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徐熠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