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徐好胜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6:45:51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355号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好胜,男,1981年4月29日出生。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12月20日被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4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7月3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现押新蔡县看守所。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好胜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好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30日22时许,被告人徐好胜酒后驾驶一辆黑色桑塔纳3000轿车,行驶至新蔡县城鑫源商贸城南门西约10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徐好胜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31.9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徐好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二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涉案的车辆的照片,书证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2009)清刑初字第232号刑事判决书 、新蔡县公安局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测试单,被告人徐好胜的归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薛XX、梅XX、薛XX等人证言,视听资料,鉴定结论周口市公安局编号13-000249血醇检验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好胜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徐好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徐好胜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好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30日起至2013年8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张俊芝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熠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