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郭宪周诉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6:59:50 |
| 安阳市林州市人民法院 |
| 民事判决书 |
| (2013)林民三初字第62号 |
原告郭宪周,男,汉族,1965年10月31日生。 委托代理人郭海江,男,汉族,1967年10月20日生,住河南省林州市太行路60号3号楼1单元102号。 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东姚镇辛村正易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郭卫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合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万力伟,河南新天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保红,男,汉族,1968年10月29日生。 原告郭宪周诉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王保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宪周的委托代理人郭海江、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合生、万力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宪周诉称,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卫红因资金周转问题和原告于2012年11月25日商定,从原告郭宪周处借款人民币55万元,并由其所办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王保红一并做担保,约定于2012年12月5日还款,并立下欠条。到期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卫红和担保人王保红索要未果。为此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2、被告赔偿拖欠原告借款至还款期间的利息损失;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辩称,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给原告郭宪周打借条属实,但原告郭宪周没有向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借款,双方没有发生借款事实。被告王保红曾向原告郭宪周借款45万元,后原告郭宪周向被告王保红追要借款时,被告王保红没有及时归还。被告王保红提出变一下借条,待有钱后归还。原告郭宪周提出变一下借条可以,但要求被告王保红找个企业打借条。于是找到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让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代被告王保红打了个借条,原告郭宪周把原来王保红打的借条退给被告王保红,借款仍由被告王保红归还。让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打借条是为了给被告王保红形成压力,便于督促还款。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碍于情面,按被告王保红与原告郭宪周的要求给原告郭宪周打了借条。但后来原告郭宪周没有把被告王保红原来写的借条交给被告王保红,形成了一笔借款,原告郭宪周持有王保红和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借条的局面。由于原告郭宪周没有实际向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交付借款,且原告郭宪周仍持有被告王保红写的借条,特别是后来被告王保红于2013年6月1日偿还了原告郭宪周部分借款,据说是13万余元。因此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判决驳回原告郭宪周对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判决仍有王保红承担还款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5日,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宪周借款55万元,约定还款时间是12月5日,原告提交的借据上显示的借款人是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并加盖该公司印章,法定代表人郭卫红签名,担保人是王保红。 另查明,2013年4月2日,原告郭宪周申请对担保人王保红撤回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条一份、申请书一份,以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质证、认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 本院认为,2012年11月25日,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郭宪周借款55万元,并打有借据,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原告郭宪周要求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借款55万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之间已经形成的民间借贷合同并未约定利率,故原告郭宪周要求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郭宪周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保红的起诉,属于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对被告的其他答辩主张,由于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不予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郭宪周借款55万元; 二、驳回原告郭宪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00元,由被告林州市宏旺农林牧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长勇 审 判 员 赵媛媛 人民陪审员 郭致远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晓东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