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坤鹏滥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6:39:14 |
|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新刑初字第358号 |
公诉机关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坤鹏,男,1974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滥发林木罪,于2012年3月9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3月20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3年3月18日被新蔡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3]4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坤鹏犯滥伐林木罪,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芯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坤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3月8日,被告人王坤鹏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未重新换证的情况下,擅自指使新蔡县顿岗乡平楼村委村民杨XX砍伐自己购买的位于顿岗乡林尧村委马楼东、南北水泥路两侧的151棵杨树。经新蔡县林业局工程师现场鉴定,被伐杨树151棵,共计木材蓄积量为65.0991立方米。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王坤鹏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物证被伐树木的树桩的照片,书证重大立功的获取线索情况、新蔡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移交证明、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昌中刑初字第3号 、协议书、 测量报告、河南省林木采伐许可证、新蔡县顿岗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一份、情况说明、乡镇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申请表,被告人王坤鹏的到案证明、户籍证明,证人杨XX、王XX、杨X、魏XX、钟X、杨XX等人证言,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新蔡县林业局林业技术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坤鹏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过期的情况下,未再次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王坤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王坤鹏向公安机关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属于重大立功,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王坤鹏的犯罪情节、悔罪和立功表现,可对其免除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坤鹏犯滥发林木罪,免除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王海涛 审判员 张俊芝 审判员 林吴玲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袁 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