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乔女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5:37:38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巩刑初字第438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女子,曾用名乔平,女,1970年10月8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4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女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女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乔女子伙同邱某某、杨某某、左某某、牛某某(上述四人已判决)预谋诈骗后,由左某某驾车,五人在巩义市鲁庄镇街上,按照事先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先是以寻找离家出走的女儿为由和被害人马某某搭讪,取得被害人信任,后以被害人的孩子有灾为借口,让被害人将其家中值钱物品拿来开光,骗走被害人金银、玉器首饰和3200元现金。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金银首饰价值27316元。案发后乔女子家属退赔被害人马某某现金5000元。 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及同案犯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协议书、收条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乔女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乔女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2年11月24日上午,被告人乔女子伙同邱某某、杨某某、左某某、牛某某(四人已判刑)预谋诈骗后,由左某某驾车,五人在巩义市鲁庄镇街上,按照事先分工扮演不同角色,先是以寻找离家出走的女儿为由和被害人马某某搭讪,取得马某某的信任,后以其孩子有灾为借口,让马某某将其家中值钱物品拿来开光以消灾,骗走其金银、玉器首饰和3200元现金。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骗金银首饰价值27316元。案发后,乔女子的家属已赔偿马某某损失5000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乔女子的供述,同案犯左某某、杨某某、邱某某、牛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辨认笔录、作案过程监控录像截图照片、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调解协议、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女子结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乔女子能自愿认罪,且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女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少鹏 人民陪审员 曹淑敏 人民陪审员 张耐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科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