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侯光其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5:31:24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巩刑初字第452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侯光其,曾用名侯光勇,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4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光其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慧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光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侯光其陪同受伤工友到巩义市开普职工医院看病时,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医院三楼1号病室,将医院护士郜XX放在床上的一部步步高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566元。案发后,赃物已追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侯光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郜XX的陈述,证人王XX的证言,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监控视频资料、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光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侯光其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白金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科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