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赵晨翔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
| 提交日期:2013-09-20 15:20:28 |
|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
| 刑事判决书 |
| (2013)巩刑初字第476号 |
公诉机关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晨翔,又名小杰,曾用名赵建豪,男,1988年12月25日出生。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以巩检刑诉(2013)4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晨翔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慧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晨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0日下午,被告人赵晨翔翻到其邻居赵XX家中,在赵XX家中卧室一柜子内盗窃现金人民币5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晨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赵XX的陈述,辨认笔录,户籍及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晨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赵晨翔能够自愿认罪,且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晨翔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一次性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长 王延平 人民陪审员 孙建一 人民陪审员 李爱文
二○一三年九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科培 |
